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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范

 (1) 销毁涉密载体,应当经机关、本单位负责⼈审核批准,并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,登记清单和领导审批意见,应以文字形式记载,并存档备查。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涉密载体。 

(2) 销毁涉密载体应送交保密⾏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,并由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。

 (3) 标有“内部资料”“内部使用”的文件、资料、书刊、杂志,公务产生的其他文件、资料,也应当送交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。

 (4) 机关、单位确因工作需要,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,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,并有两人以上监销,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。 

(5) 严禁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和其他公文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。

(6) 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等涉密载体,淘汰处理时应采用专业销密措施,彻底消除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信息,使之无法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还原信息内容。安全处理后需要彻底销毁的,应当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销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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