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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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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

第一条 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(以下简称许可目录)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,应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;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,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。但是,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的,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。

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,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、系统、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。

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,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、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。

第二条 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,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,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。

第三条 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,应满足:

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
(二)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;

(三)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(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,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);

(四)保密资格证书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、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;

(六)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、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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